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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198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4月26日 实施日期:1996年4月26日)修正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举工作实施细则(修正)
 (1983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7年3月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培训工作人员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 选举代表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依法办事。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目的,明确选举的法律程序和方法步骤,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好代表,激发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工作步骤,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建立选举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划分选区,培训工作人员;第二阶段,学习《宪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和文件,开展宣传教育;第三阶段,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第四阶段,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酝酿和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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