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4月26日 实施日期:1996年4月26日)修正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举工作实施细则(修正)
(1983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7年3月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培训工作人员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 选举代表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具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
《选举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选举法》,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依法办事。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目的,明确选举的法律程序和方法步骤,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好代表,激发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工作步骤,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建立选举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划分选区,培训工作人员;第二阶段,学习《
宪法》、
《选举法》等有关法律和文件,开展宣传教育;第三阶段,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第四阶段,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酝酿和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