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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制定的
 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9年7月3日 吉政办发〔1999〕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科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科委、经贸委、编办、财政厅、计委、人事厅、劳动厅、
     外经贸厅、地税局、工商局、国资局、土地局、技术监督局
     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1999年6月)

  为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二次会议精神,实现省政府“九五”期间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目标,推动科研机构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探索科研机构实现产业化的有效途径,按照“自由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加速科研机构转制。现就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分期分批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到2000年底全部建立新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二、实施办法
  (一)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按照实现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转变成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和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等。
  (二)省属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时,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三)省属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机制运行,在人事、工资、职称、经营管理等方面依法享受充分的自主权。同时,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四)省属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给所进企业,其资产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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