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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办法的通知

  根据国家财政部粮食风险基金配套办法,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中,1995年省下放给市县的除事业费支出外的粮食亏损补贴和由市县负担部分专项上解省财政厅,列省级预算支出,由省财政厅拨入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后,按上解额拨给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部分应得国家补助资金的分配
  根据国家对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的补贴政策,我省粮食风险基金最低到位金额之外的缺口部分,国家财政补助60%。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中,原省下放的粮食补贴资金和市县财政配套安排的资金,应得国家1.5倍的补助资金。这部分补助资金,省财政原则上补助给相应的市县。但补助给市县后,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当年出现结余,补助资金结余部分省将集中调剂使用。省本级财政对这部分资金不占用。
  四、补贴计算中的具体问题
  (一)合理周转库存的扣除。
  1997年,省根据国家给我省核定的30亿公斤合理周转库存数量,分别核定了各市县合理周转库存量。省、市、县计算定购粮和保护价粮超周转库存补贴时,合理周转库存按定购粮和保护价粮所占库存比例,分别从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库存中扣除。
  (二)超周转库存量的计算。
  1998年10月-1999年9月省应补贴的定购粮超周转库存数量,按定购粮平均周转库存减去合理周转库存每月核定一次;市县应补贴的保护价粮超周转库存数量,按保护价粮平均周转库存减去合理周转库存每月核定一次。
  (三)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标准。
  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按〔1997〕吉财商联字173号文执行。对列入补贴范围的超周转库存粮食占用贷款的利息,按不同品种的收购价格、同期粮食收购贷款1年期利率计算,据实补贴;费用按原粮每公斤每年0.06元给予补贴。
  (四)超周转库存补贴的拨补时间。
  超储库存粮食利息、费用补贴按月计算,逐季拨补,年终清算。各市县财政局要按上述规定的补贴标准认真计算各季度所需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数额,并在季初及时将上一季度的补贴资金拨到粮食企业。1998年第四季度发生的超储库存粮食补贴,在1999年一季度用1999年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拨付。
  五、粮食风险基金拨补渠道
  省负责的定购粮补贴,在财、粮两厅联合行文后,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到省粮食厅,由省粮食厅拨粮食企业;市县负责的地方储备粮和保护价粮补贴,由省财政厅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由市县财政部门拨给粮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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