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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吉林省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办法的通知
 (1999年2月8日 吉政办发〔1999〕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办法
           (省财政厅 1999年2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8〕21号)精神,落实各级政府粮食管理责任,进一步解决我省粮食风险基金配套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我省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筹措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分级筹措的原则
  根据《吉林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现行的粮食责权主要由省级统管改为省、市县分级负责,即定购粮由省管理,保护价粮由市县管理。按责权统一原则,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负责省级地方储备粮油的补贴和定购粮超周转库存部分的补贴,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负责市县本级的地方储备粮补贴和保护价粮超周转库存部分的补贴;确定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市县首先用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支付地方储备粮和超周转保护价粮补贴,不足部分,按国家现行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国家负责60%,其余部分由市县负责;粮食企业销售粮食时,定购粮和保护价粮的销售数量,分别按粮食售出时定购粮和保护价粮的库存比例计算。
  二、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的确定
  参照国家对各省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省重新核定各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由以下三部分资金构成:
  (一)1995年省下放给市县的除事业费支出外的粮食亏损补贴。
  (二)省粮食风险基金原最低规模中,国家补助我省的资金,按全省超周转库存中定购粮和保护价粮的比例,市县保护价粮应分得部分。
  (三)参照国家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资金配套政策,市县对国家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配套一块资金。
  考虑市县超周转库存数量及财力状况,配套比例分四个类别确定:第一类地区包括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公主岭、梨树、扶余县(市),市县按1:0.6比例配套。第二类地区包括永吉、舒兰、磐石、东丰、东辽、洮南、大安、镇赉、通榆、前郭、长岭、乾安县(市),市县按1:1比例配套。第三类地区包括蛟河、桦甸、伊通、双辽、梅河口、辉南、柳河县(市),市县按1:1.2比例配套。第四类地区包括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城市、松原市、延边州、白山市、通化县、集安市、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江源县,市县按1:1.5比例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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