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乡(镇)都要成立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组长要由主管工业的市、县、乡长担任,国有煤矿的局(矿)长要担任副组长,原整顿办可直接转为关井办。
各级政府要认真负责,纳入日程,研究和落实关井压产工作。县、乡两级政府在关井压产工作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要把关井压产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县级政府是关井压产的具体执法主体,在成立领导小组的同时,要抽调足够的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关井办和执法队。要保证关井压产办公室和执法队员的经费,其经费应在当地财政中列支,使依法关井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各国有煤矿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关井压产工作。按照省关井压产办下达的分地区目标,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关井压产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将关井压产目标具体分解,做到关井压产的组织落实、责任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
关井压产期间,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将组成各成员单位联合督导组定期到各地巡回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定期向省政府汇报全省关井压产工作情况。
七、验收标准
对取缔、关闭矿井要做到:
(一)地矿、煤炭、工商部门分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拆除井架和房屋,撤离全部人员,切断供电、通讯、供水管路,矿井财产得到妥善处理。
(三)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四)各市、州关井压产办公室对被关闭的矿井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井压产报告单”,上报到省关井压产办。
八、具体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前期煤炭生产秩序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小煤矿的调查、摸底、分类、界定工作,确定好取缔、关闭、停改矿井的名称、数量、产量,根据省关井压产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迅速将关井压产指标分解到各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对完成关井压产任务的要给予奖励;对领导不力,完不成关井压产任务的,以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矿井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要从严惩处。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省、市(州)、县(市、区)都要建立举报电话。
(二)关于矿区范围内外小井的界定,由国有煤矿提出意见,经市、州关井压产办审定,如有争议,报省关井压产办裁定;关于布局是否合理,由国有煤矿界定,经当地政府关井压产办监督审核,如有争议,报省关井压产办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