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999年7-9月)。7-8月,以各市、州为单位,对县、乡两级政府关井压产工作进行严格检查,合格后填报“关井压产报告单”,上报省关井压产办公室。
1999年8-9月,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对各地区关井压产工作进行验收,合格者上报国家关井压产办公室,并在吉林日报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不合格的通报全省,并责成当地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继续整顿关闭。
五、政策措施
(一)关井压产期间全省不再批准开办煤矿,国有煤矿不准向外提供资源。
(二)对予以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不颁发、不换发、不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对关闭的矿井,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其他企业及部门不予转供电;火工品供应部门不提供火工产品;银行不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铁路部门不提供运输;销售部门不得购销其煤炭。
(四)对关闭的不合理矿井要按着国务院制定的关井压产工作政策和标准统一进行经济补偿。
(五)结合关井压产,进行煤炭经营秩序清理整顿,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重新颁发煤炭经营许可证。在国家煤炭经营法规未正式颁布之前,实行煤炭销售准销证制度,禁止非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制止收购非法小煤矿的煤炭行为。对没有经营资格或经销收购非法煤炭的站(网),要予以取缔。
六、组织领导
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介车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刘仰义 省政府副秘书长
武宝山 省煤炭局局长
卢连大 省经贸委副主任
臧全业 省地矿厅副厅长
成 员:曹家兴 省计委副主任
崔 杰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承海 省劳动厅副厅长
高金祥 省监察厅副厅长
李文国 省公安厅副厅长
马建华 省法院副院长
邵学田 省环保局副局长
张立志 省电力局副局长
王树华 省总工会副主席
王国君 省煤炭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省煤炭局副局长王国君兼任办公室主任。原省煤炭生产秩序整顿办公室转为关井压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