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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3.布局不合理: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1997年1月1日前开办,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布局不合理矿井。即:占有国有煤矿资源,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影响国有煤矿生产安全的;在国有煤矿报废区或零星地质块段开采,但影响国有煤矿正常生产,影响国有煤矿工业区和居民区安全的各类小煤矿。
  (二)取缔、关闭、停产整顿矿井分类。
  1.取缔非法矿井。
  (1)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小煤矿。
  (2)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
  2.关闭非法矿井。
  (1)在国有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
  (2)在国有矿区范围外,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截止到1999年2月底仍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小煤矿。
  3.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井。
  在国有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的矿井,虽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但与国有煤矿争资源或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影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及工业区和居民区安全的,或高硫高灰又无降硫降灰措施,不利于水土保持,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煤矿。
  4.关闭不安全矿井。
  对1997年以来连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关井压产期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整改中存在重大隐患的小煤矿要坚决关闭。
  5.停产整顿矿井。
  在国有矿区范围外,已取得采矿证,但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限期到1999年2月底前达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在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前,停产整顿。到期仍未达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矿井,予以关闭。
  四、关井压产方法步骤
  全省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11月18日-12月31日)。召开全省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省关井压产工作,落实关井压产计划;省、市、县、乡组建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下发宣传提纲,组织宣传发动,提高认识;摸清各类矿井底数,界定分类;下发实施方案,下达关井压产计划,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下达通知单阶段(1999年1月1日-2月28日)。按照关井压产范围,下达取缔、关闭矿井通知单和停产改造矿井通知单。对关闭矿井限期自行撤离人员、拆除设备。停产整顿矿井停止生产、销售煤炭,只准进行系统改造。
  第三阶段:依法取缔及关闭阶段(1999年3月1日-6月30日)。按照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的部署,在市、县两级关井压产领导小组领导下,执法队对关闭矿井逐个实行缴、断、拆、炸、填等综合治理措施,彻底封闭井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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