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筹措活化资金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1日)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8年
全省筹措活化资金目标任务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18日 吉政函〔1998〕8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三个攻坚,一个工程”目标任务,逐步解决资金供求矛盾,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全省社会各方面筹措、活化资金的积极性,现就1998年全省筹措、活化资金的目标任务和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省筹措、活化资金任务207.3亿元。其中:
(一)银行增加存款161.9亿元;
(二)工业生产企业活化三项资金20亿元;
(三)粮食企业清理收回外单位资金占用10亿元;
(四)财政帮助国有企业活化资金2.1亿元;
(五)银行清收呆滞、呆帐贷款11.8亿元;
(六)处置闲置资产1.5亿元。
二、工作任务
(一)筹措资金。
1.抓好存款,努力扩大资金来源。各级银行要大力组织存款,进一步提高信贷自给率。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要配合银行做好宣传工作。同时,各商业银行要继续积极向总行争取资金支持,搞好资金融通,加强系统内资金的调度,弥补资金缺口。
2.发挥金融市场作用,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融资能力。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促进证券的转让、交易。有计划地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3.积极有效地利用省外资金。要拓宽融资渠道,搞好企业和项目的包装,以转让股权、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吸引省外资金。
(二)活化资金。
1.活化工业生产企业的三项资金。坚决纠正边生产、边积压、边拖欠、边亏损的现象。对确需列作坏帐损失的逾期3年仍未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企业应及时提交内部监察审计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定的坏帐损失申请书,详细说明债务单位有关情况,不能收回的原因及法律文件,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核销。实行新增贷款与企业盘活资金存量挂钩。对企业清回2年以上陈欠款,原则上留给企业周转使用,银行也可根据企业情况收回再贷。有欠息的企业盘活资金存量要与开户银行商议如何还息或留用,如全部还息,开户银行应优先给予信贷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