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实行免费服务。
(三)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快劳动力供求信息咨询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市(州)范围内区域性微机联网,逐步实现全省联网,为下岗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指导就业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给予支持。
(四)发挥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和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对辖区内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逐一列出名单,由专人负责,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五)按照《
劳动法》和《
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用人单位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和用人登记制度。对不按规定招用人员的单位,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对无证经营、乱收费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坚决清理取缔。对在职业介绍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依法惩处,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用工手续,引导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
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宣传教育
(一)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思想方法,坚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而决不允许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态度。企业经营者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使企业摆脱困境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多为他们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下岗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积极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使下岗职工充分了解企业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正确对待分流下岗,树立自强自立的信心和正确的择业观念。要注重树立并大力宣扬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等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摒弃“等、靠、要”的思想,使他们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从事任何工作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要是通过诚实劳动去取得合法收入都是光荣的,从而去主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