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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同时,要加快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岗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
  (二)对于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未实现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强化失业保险功能,按国家规定,将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四)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五)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在子女就学、房屋水电费缴纳、医疗费等方面按省政府《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对特困职工特殊照顾的暂行办法》(吉政发〔1994〕49号)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七、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再就业培训
  (一)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搞好再就业培训。根据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生产需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突出实用性和针对性,以创业能力和操作技能培训为主,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
  (二)有下岗职工的部门(行业)和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对下岗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培训实体都要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供服务。
  (三)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由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支付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同级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八、加强基础建设,规范劳动力市场
  (一)各地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制定切实计划,加强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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