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基本生活费和限额医疗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七)引导、鼓励用人单位招收下岗职工。
1.用人单位招用新职工时,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凡招用下岗职工比例低于30%的用人单位,每少招1人,应交纳1000元的安置补助费,纳入同级再就业资金。
2.街道、居民委员会要选聘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从事街委工作。下岗职工在街委工作期间,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其社会保险费用按现行规定由原单位负责缴纳。
3.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到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并签定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可将2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划拨给接收下岗职工的企业,由接收企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优先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临时性就业机会。
(九)各地要积极发展有组织的国外、省外劳务输出,各有关部门要适当减免向下岗职工本人收取的有关费用。凡企业组织劳务输出安置的下岗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原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经劳动部门批准,省内跨地区调剂安置下岗职工,有关部门凭调动证明免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有关费用。
(十)各种新闻媒介要免费刊播再就业服务中心招聘下岗职工和下岗职工求职的各类广告。
五、多方筹措资金,为再就业工程提供保障
(一)再就业资金是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分级使用。
(二)再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各级财政部门按“三三制”负担原则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提高2个百分点所取得的资金;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使用农村及外埠劳动力缴纳的再就业调节费;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安置费和下岗职工托管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
(三)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保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再就业培训和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等经费补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厅另行制定。
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增强社会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