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凡组织下岗职工或下岗职工本人从事为老年人、残疾人、幼少儿、婚姻、殡葬服务及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等社区服务项目,经劳动部门认定,民政部门优先办理《社区服务证书》,所得服务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组织下岗职工或下岗职工本人从事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劳务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经劳动部门认定后,有关部门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
(三)凡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企业,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开办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凡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企业,免征所得税2年;凡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企业,免征所得税1年。
对其他地方级财政收入及各项收费,由同级政府根据财力和再就业工作状况,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自行制定鼓励企业接收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组织下岗职工或下岗职工自找门路,承包租赁开发荒山、荒水、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可按照承租合同规定的目标、用途,自主开发经营,享有承租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土地等有关部门核准,可减免土地使用费;自有收入之日起,3年内免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承包租赁的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在使用期限内,遇有国家有关部门或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建设需要征用时,应按规定对承租企业和个人治理开发的投入和成果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企业为分流富余人员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利用现有的场所、设施和技术等条件发展多种经营的经济实体,符合(二)(三)(四)条规定的,享受相应的政策。
(六)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下岗职工申请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个体工商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免征各种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支持。
2.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期间,仍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原企业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一年社会保险费;一年以后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下岗职工本人缴纳。当其失业或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失业、养老等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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