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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下列人员暂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仍滞留在企业的职工;自谋职业并在工商部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职工;在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从业3个月以上的职工;领取《下岗职工证明》并从事一定经营活动,已享受优惠政策的职工;企业不掌握去向、本人又不找企业的隐性就业人员;没有再就业要求的下岗职工。
  (三)发放基本生活费的范围是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托管下岗职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暂以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基数(尚未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地方,暂以当地社会救济标准为基数),第一年按其120%发放,第二年按110%发放,第三年按100%发放。对其中靠领取基本生活费确实难以维持生活的特困职工,各地可通过其他方式予以救助。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托管的下岗职工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实际发放基本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按省统一规定的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负责代缴。限额医疗费发放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同一城市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限额医疗费的标准要统一。
  (四)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来源:被兼并企业由兼并方负责;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由本企业负责;亏损企业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的部分,要分级筹集、管理、使用。企业按规定应负担部分,必须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分别由财政和企业列支,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
  (六)“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纺织行业和兵器、航空行业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取相应政策措施,拓宽再就业渠道
  (一)国有资产重组要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国有资产进行结构调整时,必须把妥善安置下岗职工作为先决条件,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采取存量资产转让股权的办法,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安置下岗职工;实行兼并、租赁、承包、出售的企业,坚持人随资产走,切实解决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
  要发挥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是重要作用,即使在经济效益方面是微利的,也要加以支持和保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研究采取优惠政策,把发展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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