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按照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落实全省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行业)实际,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制定5年、3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要求,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二)职工下岗程序和条件。
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人员,首先由企业负责通过发展多种经营、自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鼓励自谋职业等途径进行分流。
企业确实难以分流的富余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安排下岗:
1.提前15日向工会或职代会说明情况。
2.提出职工下岗、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并充分听取工会或职代会意见,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向同级劳动部门提交职工下岗、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由劳动部门对下岗职工进行认定。
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当年职工下岗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含10%)的,需报同级劳动部门核准。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配偶及子女,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医疗期满经过劳动鉴定,被评为伤残5-8级工伤或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和因病或非工伤被确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有慢性疾病医疗期未满的职工,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原企业负责。
(三)加强劳动力宏观调控。
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普遍实施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要严格控制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对擅自聘用的要进行清理。今后企业确需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要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
按照“先省内、后省外,先城镇、后农村”的用工原则,加强城乡劳动力统筹管理,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实行“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管理制度,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合理调控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流速和规模。
三、建立组织机构,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行业)要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基本任务是: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限额医疗费,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的下岗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下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