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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 吉发〔1998〕12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1994年以来,按照党和中央和国务院部署,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保证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还比较突出,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我省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的一个历史过程。从长远看,随着改革的深入,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是要经常发生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虽然这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同时,还必须充分认识到,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而且关系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因此,应当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为实现省第七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围绕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
  (一)主要目标任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其中,前3年重点解决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力争每一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生活费;帮助50%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11万名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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