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私营企业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六)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制发广告;
  (七)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
  (八)有权拒付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罚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享有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在评选劳模先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等方面,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私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申请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供真实材料、文件、证件;
  (三)按照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消费者的监督;
  (四)生产经营的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正当竞争,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如实申报产值、经营收入,依法纳税,照章交纳管理费;
  (六)履行经济合同;
  (七)执行《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为本企业员工提供社会保险,为企业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八)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制造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和药品;
  (三)印制、播放、出租、出售反动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制品及非法出版物;
  (四)侵犯知识产权;
  (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复制营业执照;
  (六)出租或者转借帐户、发票、营业用章,开具假发票;
  (七)走私、贩毒和为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走私、销赃、行骗等违法活动提供场所和方便;
  (八)雇用童工和中小学在校学生,虐待、歧视、侮辱雇用员工或者引诱、胁迫其从事违法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不得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名义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
  不得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拒交管理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