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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与中标承诺的条件必须一致。
  同一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与监理委托合同的有关约定应当一致。
  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应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应当一致,有不一致的,以总承包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包方须将合同草案报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主体资格;承发包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表述是否准确;
  (四)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招标的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草案审查完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承发包双方合同变更、合同解除或发生纠纷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 工程造价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监督。
  国家和省批准放开的建筑材料价格由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测算并公布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和地方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系数,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须以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和价格政策为依据,建设单位对工期、质量方面等有特殊要求的,应以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专业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各类定额和计价办法。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必须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概算、预算编制必须准确齐全,符合国家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后30日内编制出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40日内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工程不按期结算的,自应结算之日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专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省统一核发的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无证不得从事概算、预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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