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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4月5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5日)废止

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1996年1月16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6年4月1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发企业
  第三章 开发项目
  第四章 开发项目建设
  第五章 开发经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房地产开发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评审和土地开发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房屋建设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者。
  (五)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六)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市开发主管部门的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开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计划、城建、土地、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管理有关房地产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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