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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限制养犬的规定[失效]

  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饲养并领取《养犬许可证》的小型观赏犬,每户准养一条。
  第六条 养犬者在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户居住;
  (三)遵守有关养犬管理规定,接受居民委员会、居民组和邻居的监督。
  第七条 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向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公安部门批准。
  第八条 经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必须到市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防疫检查点进行疫病检查和疫苗接种,领取《犬检疫证》,凭《犬检疫证》以及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的审核同意材料到市公安部门登记,经审核批准,发给《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九条 经批准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实行一犬一证、一犬一牌制;每条犬的登记费为三千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一千元。
  第十条 《养犬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条犬的年检费为五百元。
  《养犬许可证》在年检前,必须进行犬的疫病检查和疫苗接种,并在《犬检疫证》上登记,然后凭《犬检疫证》进行《养犬许可证》年检;逾期不进行疫病检查和疫苗接种的,不予年检,《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失效。
  第十一条 办理小型观赏犬《养犬许可证》收取的登记费和年检费,一律由公安部门收缴,交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限养区内未经批准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公安部门予以捕捉、没收,并由公安部门对饲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理各种证件的小型观赏犬,限在一个月内补办有关证件,并对养犬者处以五千元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证件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公安部门没收其犬。
  第十三条 经批准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居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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