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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应将开会日期、会议议题提前七天通知全体组成人员,并同时送达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专门委员会对重大问题提出的审议意见,应事前征得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原则同意。
  专门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和表决事项,须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生效。
  表决方式,由本委员会会议决定。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写明会议议题、基本内容和决定事项等。如果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将不同意见附上。
  会议纪要,除印发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外,应当发给本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其工作

  第四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四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搞好调查研究,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提供情况;
  (二)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认真进行准备,提供审议和决定问题的依据;
  (三)负责本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视察、检查、调查活动的各项服务工作;
  (四)办理本专门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办事机构的重要工作,实行集体办公会议制度。
  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讨论研究下列事项:
  (一)研究、草拟专门委员会会议议题草案;
  (二)研究、草拟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听取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和专项调查的介绍;
  (四)听取有关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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