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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加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长春市区东南部,净月镇、英俊乡一带。
  第四条 开发区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型项目为主,大力吸引外资和扩大出口,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第五条 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各项事业。
  第六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法律、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的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行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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