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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9日)修正

长春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4年12月8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市场交易范围
  第三章 科技企业的建立、变更与经营活动管理
  第四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管理
  第五章 技术交易的财税和收益管理
  第六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技术市场经营、服务和中介机构的审批,核发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三)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服务人工费的审批;
  (四)技术市场经营与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审查,核发技术经纪人证书;
  (五)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
  (六)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及推广的申报;
  (七)技术市场经营者、管理者的表彰和奖励;
  (八)技术交易会的审批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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