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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向人才流动机构申请招聘人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单位成立的批件或营业执照。
  (二)招聘专业、数量、条件和范围。
  (三)拟刊登、播放的广告文稿。
  (四)外地到我市招聘人才的,还应提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人才流动机构的介绍信函。
  第十九条 经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可以委托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为其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必须以人才流动机构核准的广告文稿为准,未经核准的人才招聘广告,任何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受理和刊登、播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经考察、考核、择优聘(录)用后,应将聘(录)用结果报同级人才流动机构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才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活动,用人单位或者应聘人员应到人才流动机构办理手续。其离休、退休费照发。

第六章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

  第二十三条 人才流动争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调解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区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其范围是:
  (一)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流动、辞职、停薪留职发生的争议。
  (三)因辞退、解聘发生的争议。
  (四)其它需要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
  第二十五条 仲裁机关受理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其仲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必须在人才流动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在原广告媒体作出“原招聘广告无效”的声明,并由人才流动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分别处以原广告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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