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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5日)

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4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三章 人才流动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人才引进管理
  第五章 人才招聘管理
  第六章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充分有效地开发利用人才资源,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流动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实行社会化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人才市场运行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供求见面、双向选择、优才优惠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具体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才市场、人才流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审批,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才的审批管理。
  (四)依法查处人才交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人才市场其它管理事项。
  第六条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才,应当进入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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