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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

  一切机动车辆必须采取尾气净化措施,防止尾气污染环境。
  熬制沥青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沥青烟尘污染。
  第十八条 水源保护区和水源保护江段以及温德河、(mang)牛河沿岸,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停产或搬迁。
  第十九条 市区工业废水要实行集中处理和排放废水大户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水源保护区和水源保护江段内,不得新建工业废水排放口,已建成的工业废水排放口要逐步取消。郊区石井沟现有企业的工业污水,必须排入城市污水干线。
  第二十条 船舶的残油、废油禁止排入水体。排放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第二十一条 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确定环境噪声功能分区,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通风设备、机动车辆、机动船只、航空器等,都要装有消音防震设施,所产生的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在市区和城镇住宅区内使用噪声大的施工设备,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五时至二十一时。
  机动车辆不得安装高音喇叭,进入市区不得长时间鸣喇叭,不得使用喇叭呼人叫门。
  市区的主要街路上禁止鸣喇叭。
  火车进入市区,除遇有紧急情况外,一律使用风笛,不得使用汽笛。
  一切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室外扬声器。
  第二十二条 各种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必须在指定的焚烧和堆埋场所进行处理;锅炉、电厂的粉煤灰应妥善管理,贮灰场应采取防止污染措施。
  市区和城镇的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
  医院垃圾应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贮存、使用剧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处理此类物质时,必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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