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然环境保护
第九条 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一切活动,要防止对水资源的污染、破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工业废水要做到清污分流。
第十条 第二松花江实行功能江段分级管理。松花湖为水源保护区、丰满大坝至松江大桥为水源保护江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二级标准;松江大桥至哨口为工业用水江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三级标准;哨口至白旗为水质恢复江段;白旗以下为渔业、农业用水江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要防止土壤污染、侵蚀、板结、盐碱化、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市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吉林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第十二条 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渔业、水产资源,发展生态农业。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及污水灌溉,防止对地面水、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矿藏资源,要妥善处理尾矿渣,及时回填矿井,恢复植被。禁止乱采滥挖,防止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
第十四条 要充分利用工厂、矿区、学校、机关、部队内外和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一切零散空地,植树、裁种花草,美化、净化环境。
第三章 环境的分区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管理城市环境。市区江南为文化区,江北和哈达湾为工业区,老市区为居民区和商业区。一切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都要按照功能分区环境质量要求,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十六条 工业区执行大气环境质量三级标准;文化区、居民区和商业区执行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新建的工业区,应作为“无烟尘污染区”管理。
市区和城镇的文化区、居民区和商业区内,不得建设沸腾型锅炉。统建、自建的楼房,要实行联片供热或集中供热。已建成的污染环境的锅炉,要采取技术改造和消烟除尘措施或限期更新。
第十七条 运输粉尘、垃圾等污染物的车辆在市区行驶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飞扬、散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