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全面清理回收不合理资金。对粮食系统内调拨粮油发生的欠款,由省粮食厅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组织专门队伍,统一清欠。对国有粮食企业以外的有关部门和企业欠款,由各级政府负责逐一定出还款计划,在1年内收回。对粮食系统企业之间的不合理资金占用要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限期归还。对企业领导及职工欠款,由粮食部门负责,在1998年底之前全部清回。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清欠过程中可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对欠款责任人实行离职清欠,清欠期间停发工资,清不回来的不再安排工作;责任不清的,由企业组织专门人员清理,也可聘请有关执法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协助清欠。
(四十八)分级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调控粮价、保护农民利益的关键性措施,省、市、县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风险基金规模。基金来源: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在粮食企业实现销售毛利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后提取一部分,在上缴所得税超基数中转入一部分。其中销售毛利提取部分,根据粮权列入各级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用途使用,具体使用范围:地方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致使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时应弥补的亏损补贴。各级财政必须将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粮食风险基金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
(四十九)从1998粮食年度起,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油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库贷挂钩”的原则和办法供应、管理。粮食调销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做到钱随粮走,及时结算,互不拖欠。对粮食收储企业因销量下降不能弥补的费用开支,先由农业发展银行通过财务帐户垫付。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收购资金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防止挤占挪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十)对现有老库存粮食(定购粮、保护价粮),各市、县要按顺加作价的原则,积极促销泻库,降低亏损,减轻企业压力。老库存粮食盈亏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
(五十一)从1998年秋粮收购开始,执行国家粮食储备局、技术监督局去年颁布的粮食收购质量检验标准。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民常年均衡出售商品粮,同时搞好宣传,强化农户降水措施,提高粮食等级,增加农民收入,减轻企业压力,降低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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