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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十)完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要以省玉米批发市场为龙头,以梅河大米、太平川油脂油料等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为骨干,以市县粮食批发市场为基础,建立覆盖全省、辐射全国的三级粮食批发市场网络。网络内的批发市场实现计算机互联,由省工商局统一核发市场登记证、统一合同用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粮食批发市场的监管。各级粮食批发市场要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结算方式、统一公布信息,形成立足吉林、服务全国的开放、竞争、有序的全省粮食大市场。
  (四十一)要注意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省内批发市场要与国际国内一些大型批发市场联网,定期预测粮价走势,及时反馈信息,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十二)完善促销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顺价销售、保本微利、不发生新的亏损的原则,以县(市)为单位,统一协调销售价格,发挥整体优势,绝不允许逆向运作,压价倾销。
  (四十三)粮食企业要努力开拓市场,拓宽销售渠道,与外省销区和省内用粮大户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创造宽松环境,吸引销区到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基地、粮食流通和仓储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发展跨地区的粮食企业集团,使其在区域间粮食流通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十四)进一步放活粮食零售市场,支持和引导多渠道开展粮食零售业务,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和个体粮店发展粮食零售业务。
  九、改革的配套措施
  (四十五)清理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根据国家审计署等八部门《关于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审发〔1998〕119号)精神,组织审计、财政、农发行、粮食等有关部门,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全省国有粮食企业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进行全面清查审计,查清数额,分清财务挂帐的成因和责任,为消化挂帐提供依据。新增财务挂帐的清理范围、对象、内容和处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六)多渠道消化新增财务挂帐本金。按国家规定,经审核确认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本金由粮食企业税后利润逐年归还。对国家不予停息的挂帐利息,由企业摊入当期损益自行消化。本金由企业自筹资金偿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帮助企业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消化挂帐本金的方案和措施,督导落实,按期消化挂帐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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