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取消企业干部身份,打破干部工人界限,实行能上能下的聘任制度,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三十一)打破工人的所有制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合同制,竞争上岗,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续聘或解聘员工。要把职工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紧密挂钩,改革现行工资制度,职工现有工资一律作为档案工资留存,实行岗位效益工资。
(三十二)为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流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本着先进、合理、科学的原则,省制定粮食收储企业费用考核标准,作为企业费用开支的控制指标,不得突破。
(三十三)大力推广邯钢经验,把市场机制引入企业,按照市场要求建立起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管理机制。以粮食企业平均先进水平为目标,实行定额管理,把费用的各项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经营环节和人头。
七、实行下岗(转岗)分流减员增效
(三十四)为搞活企业,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全省粮食系统国有企业要在三年内分流人员10万人,实现减员50%的目标。在已经分流2万人的基础上,1998年和1999年要完成分流8万人的任务。
(三十五)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和劳动定额管理。按照减员指标,同比例核减工资总额,不得突破。
(三十六)坚决清退临时工。从1998年起,除产区沿线收储企业在工作旺季可雇用少量装卸工外,其他企业和岗位的临时工全部清退。
(三十七)妥善安置下岗人员,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积极组织再就业。不允许搞提前预退、轮流上岗和带钱带粮分流。新办粮食企业和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要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各级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纳入当地政府统一安排的再就业工程之中。
八、积极培育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
(三十八)国有粮食企业要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停收、不压等压价,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在稳定市场、稳定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十九)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省内加工企业和其他用粮单位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积极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形成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在新粮上市期间,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在原料基地范围内收购粮食,也可以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代购,但只限自用,不能倒卖;省外用粮单位不允许到农村直接收购,可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