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粮办工业。大中型企业通过股份制改组改造,明晰产权关系,走集团化经营的路子。小型企业彻底放开。大中型企业要以名牌产品为龙头,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推模式,组建专业化集团。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破产。
(二十二)粮油供应企业。保留骨干,发展连锁,其余放开。根据大中城市军需民用的实际,确定供应规模,保留一批骨干粮店,实行连锁经营。其余粮店采取多种方式,放开搞活,转制经营,自谋出路。
(二十三)其他各类国有粮食贸易公司、经销公司等,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彻底脱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据其经济实力、资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可分别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彻底放开,实行民营。
五、完善价格机制
(二十四)按照国家对粮食价格改革总体要求,我省粮价改革的方向是,建立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二十五)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要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主要由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承担经营风险。
(二十六)在市场粮价过低时,为保护生产者利益,省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玉米、水稻)收购保护价,收购保护价应根据粮食生产成本、市场走势、企业经营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使农民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
(二十七)在市场粮价过高时,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相对稳定,根据国家确定的限价原则,由省政府制定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同时,各级政府要及时抛售定购粮和地方储备粮,调控市场,平抑粮价。
(二十八)继续稳定粮食定购制度。定购粮收购价格按国家要求由省里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定购粮要相对集中在一定时间内收购,收购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原则上要保持稳定。1998年粮食定购价格由省政府参照上年及毗邻省区的水平制定。
六、转换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二十九)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在管理人员使用上,形成民主推荐、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机制;在劳动用工上,形成择优录用、奖勤罚懒、能进能出的机制;在分配制度上,形成效率优先、多劳多得、收入能高能低的机制;在企业经营上,形成严细管理、灵活快捷、突出效益的机制;在资产运营上,形成规范运作、消耗补偿、保值增值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