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市(州)和非粮食主产县(市)因粮食收储任务较轻,原则上不组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企业法》,分别组建实体性专业公司。
(十四)省、市、县三级粮食责权分开。要将现行的粮食责权主要由省级统管改为省、市、县分级负责,即定购粮由省管理,保护价粮由市县管理,地方储备粮由省、市、县分级管理,并承担各自的经济责任。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省、市、县三级政府还要分别承担平衡市场、调控价格、宏观指导的重要职责。
(十五)粮食财务收支纳入市(州)、县财政预算。在各项粮食政策明晰到位后,再发生新的亏损,由同级政府承担责任。定购粮和省级储备粮的财务,实行垂直管理,盈亏由省级承担。
(十六)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分开。为强化粮食收购资金管理,杜绝挤占挪用,实现资金封闭运行,必须理顺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改变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混淆的局面。粮食收储企业与粮食加工等附营企业彻底分开,粮食收储企业自身的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开,使粮食企业附营业务资金从粮油收购资金中分离出来。从主营业务中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以及在农发行开户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企业,贷款和存款全部划转到商业银行,所需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信贷原则择优发放。划转时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粮油加工等附营业务从收储主营业务分离后,人员不再列入仓储企业统计,做到企业分设,财务分帐,业务划开,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成果不再纳入粮食收储企业盈亏范畴。
(十七)政策性经营与商业性经营分开。政策性经营是指政府在粮食购销活动中为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所采取的宏观调控行为。主要包括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村救灾粮、军供粮供应业务。商业性经营是指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凡属政策性业务,政府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商业性经营由企业自负盈亏。
四、调整企业组织结构
(十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总的方向是:管好粮食收储企业和粮油供应骨干企业,确保其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放活粮油加工、饲料等附营企业,推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九)粮食收储企业。按照“四分开一完善”的要求,积极进行组织创新,走集团化经营的路子。对全省收储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现有省吉粮集团为基础,联结各市(州)、县粮食收储经销公司,逐步组建吉林省粮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内有活力、外有整体竞争实力的专业性集团公司。具体组建方案由有关部门抓紧工作、认真设计、科学论证,成熟后尽快实施。
(二十)对现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布局进行全面调整。总的原则是:强化粮食中心库的功能,调整中小型粮库的职能,就是集中力量逐步建设一批储存量大、设施先进、吞吐能力强的现代化粮食收储企业,对现有的中小型粮库进行改造,方向是一乡一站,多乡一库。同时,积极探索新的运输方式,发展散装运输,减少搬运环节,压缩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