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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1998年6月25日 吉政发〔1998〕2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结合实际,对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重点
  (一)改革的必要性。多年来,我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和完善,随着粮食生产的发展和供求关系的重大变化,现行粮食流通体制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主要弊端是:政企不分、责权不明、机制不活、管理不善,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问题比较严重,社会吃粮食行业大锅饭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是造成国有粮食企业经营费用居高不下、亏损挂帐增多的重要因素。必须抓住当前宏观经济环境明显改善、粮食供求状况较好的有利时机,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搞活粮食企业,扭转严重亏损的被动局面,促进粮食生产和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目标。遵循国家提出的“四分开一完善”(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帐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的改革思路,通过理顺体制、转换机制、划分责权、科学管理、完善价格,逐步建立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府分级负责、企业自主经营、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粮食流通新体制。
  (三)改革的原则。既坚持保护农民利益,防止粮食生产滑坡,又兼顾经营企业利益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既坚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方向,又强化宏观调控手段,防止粮价大起大落、暴涨暴跌;既坚持“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又强化市县政府的责任,防止大包大揽和撒手不管两种倾向。做到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地方财政四方面利益关系,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发展,搞活粮食流通,实现企业扭亏增盈,把粮食生产优势变成经济优势。
  (四)改革中应坚持的基本政策。坚决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农民出售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对不符合收购质量标准的粮食,可以按规定扣水、扣杂,实行按质论价,但不得拒收。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国有粮站、粮库(包括目前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站、粮库所属的粮食加工厂)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对粮食收购资金,各级政府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办法供应和管理,根据收购进度计划,保证收购资金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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