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加投入,做好再就业资金筹集工作。要按分级建立的原则,认真落实好省政府关于筹集再就业资金的规定,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明确从1998年起各级财政部门每年的预算支出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再就业资金;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应将根据有关规定新征缴的工资总额2%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再就业资金;四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兼并、减人增效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安置费,非试点城市企业出现下岗职工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就业安置费;各级劳动部门对进入城镇务工的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要足额收缴再就业调节费;年内拟在全省城镇职工中组织开展一次再就业资金募捐活动。
(五)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机构,从组织上保证再就业任务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和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在4月底以前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中心,并抽调得力人员到中心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重点是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六)加强城乡劳动力的统筹管理,适度控制使用农村外埠劳动力。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统一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手续。对未能继续升学,并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延缓就业压力。
加快农业产业化和小城镇建设步伐,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要运用行政、经济相结合的手段,调控使用农村外埠劳动力。对超计划、越范围或手续不完备使用的农村外埠劳动力进行清理,腾出岗位安置下岗职工。
(七)加快发展劳动力市场,形成覆盖城乡、机制灵活、手段先进、功能完备、法规健全、有序可控的劳动力市场网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全省各级劳动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对下岗职工开设专门窗口,实行专项服务。免费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提供岗位信息,提出转业训练建议,帮助他们认清就业形势,了解有关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省和各市、州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快实现劳动力供求信息计算机联网,各级财政要提供相应支持。要深入贯彻《
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对用人单位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批和用人登记制度。规范零散工市场,取缔非法劳务中介,制止乱收费,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八)加强转业转岗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要根据下岗职工的数量制定计划,对需要转换职业或岗位的下岗职工,组织开展培训。要充分利用教育、劳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及社会其他方面现有培训设施,按照劳动力市场需要和下岗职工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内容和方法,突出操作技能、创业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训练,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和整体素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转业转岗培训经费,对开展下岗职工转业训练的培训单位给予一定补贴,培训单位也应对下岗职工适当减免收取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