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层层分解计划,全面实行领导责任制。根据全省下岗职工分布状况,制定《吉林省1998年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指导性计划》,并由各级政府和有关省中直部门、单位,层层下达分解落实到基层,明确目标、任务。要按照企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和省、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半年督查初评,年末检查总评。
(二)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内部分流安置能力,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和生产经营项目,发展多种经营,精干主体,分流本企业下岗职工。国有小企业在实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搞活企业的同时,要妥善解决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问题。
——落实“三大一强”经济发展战略,在抓好骨干项目的同时,发动各方面力量,兴办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直接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转化的各类经济实体。
——有条件的地方可鼓励下岗职工承包荒山、荒水、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等种植养殖业。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兴办合伙、股份合作等类型的小企业。
——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步伐,继续发展商饮服务、交通运输、旅游、保险、信息咨询服务业,特别是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鼓励引导扶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进一步扩大境内外劳务输出。充分发挥外经贸窗口和驻国外国内外埠机构作用,扩大劳动力输出,转移消化下岗职工和新成长劳动力。
——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临时性就业机会。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实施再就业工程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在落实好已经出台的有关再就业方面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拟出台《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吉林省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吉林省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在加强宏观调控,规范职工下岗程序、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各地也要研究出台符合本地实际有利于推动加快分流下岗职工的政策规定并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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