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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失效]

  没有所有权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得的安置货币=(货币安置标准-拆迁区域内被拆除房屋补偿费用总和÷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总和)×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实行住宅房屋易地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安置面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得的安置货币÷安置地拟建商品房屋市场价格。
  第二十二条 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在拆迁通告发布前,拆迁人应当将应支付的安置货币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拆迁人未支付安置货币,而要求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权拒绝。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拆迁房屋的,安置货币可以实行分期支付,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新建回迁住宅房屋的设计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厨房不得小于4平方米(厨房应当有外窗),卫生间(含厕所)不得小于1.8平方米(无通风窗口的厕所必须设置风道);厅不得小于5平方米;居室不能间接采光。
  每套房屋至少有一间居室的朝向不得为北向。
  第二十四条 回迁安置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公开分配: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选定房屋的名次,依据搬迁时间、交纳增加面积费用时间和增加面积综合排定,并张榜公布;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据排定的名次选定相对应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房屋的重置价格是指上一年建筑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房屋的单方工程建筑成本。
  第二十六条 《条例》中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建筑成本,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建设成本、开发成本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后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双阳区的货币安置标准、补偿标准和具体办法以及重置价格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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