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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对进入我省境内的外省施工队伍加强管理的意见》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对进入我省境内的
 外省施工队伍加强管理的意见》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关于对进入我省境内的外省施工队伍加强管理的意见》(吉政办发〔1997〕21号)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修改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在本地、经资质审查合格的外进队伍要同本地施工队伍一样对待,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这些企业的经营行为、队伍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和计划生育等有关情况,出现问题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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