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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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