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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
吉林省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
》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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