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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法规代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
》作如下修改: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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