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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法规代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妇女、
 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医疗保健保偿业务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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