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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实行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乡镇集体、
 个体煤矿矿长实行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实行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又有违反安全法规行为者,要进行违章登记并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教育;对因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屡教不改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已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者,由市(州)劳动部门会同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对复审合格者在其《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审栏内加盖复审合格印章;对复审不合格者,允许其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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