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22日)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乡镇集体、
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
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各市(州)劳动部门对取得《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的单位,要进行编号登记,做好建档管理工作。发证后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矿山安全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