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上位法依据失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
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
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罚款收入全部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