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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买卖双方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删除第十九条内容。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卖方补交关税,并对卖方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除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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