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22日)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二、删除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