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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法规代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制止
 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即“无违法所得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删除第十二条第(三)项,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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