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草原使用管理费和草原培育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草原使用管理费
 和草原培育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草原使用管理费和草原培育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即“对未按期交纳草原使用管理费的,由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应交费用;拒不交纳的,处以应交额10%至30%的罚款,直至收回草原使用权。”
  二、删除第十条,即“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之一的,由草原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工具,并按其破坏面积,每亩收取草原补偿费50元至100元。”
  三、增加一条为第九条,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