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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吉林省测绘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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