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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

  第九条 土地监察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受理检举或控告土地违法行为;
  (三)制止或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土地问题的案件。
  第十条 土地监察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土地监察队的工作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监察的职权: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土地权属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各类开发区、合作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对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与查处

  第十二条 自治州境内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州、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所属土地监察队分级查处。
  第十三条 州土地管理部门所属土地监察队管辖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发生在县(市)一级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二)发生在州直和驻州国、省直单位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州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案件;
  (五)认为应当直接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所属土地监察队管辖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发生在县(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二)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案件。
  第十五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所属土地监察队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遇到阻力的,可以报州土地管理部门所属土地监察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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