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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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